美国、日本、英国、法国、俄国的政治体制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28 06:44:33
美国、日本、英国、法国、俄国的政治体制

美国、日本、英国、法国、俄国的政治体制
美国、日本、英国、法国、俄国的政治体制

美国、日本、英国、法国、俄国的政治体制
美国:联邦制的国家,各州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包括立法权;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鼎立,并相互制约.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总统,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职权集中于总统一人,总统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不对国会负责.总统的行政命令与法律有同等效力.总统通过间接选举产生,任期四年.政府内阁由各部部长和总统指定的其他成员组成.内阁实际上只起总统助手和顾问团的作用,没有集体决策的权力.国会为最高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联合组成.国会的主要职权有:立法权、行政监督权、条约及官员任命的审批权(参议院)和宪法修改权.对总统、副总统的复选权等.两院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每州2名,共100名,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1/3.众议员按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共435名,任期两年,期满全部改选. 两院议员均可连任,任期不限.参众议员均系专职,不得兼任政府职务.此外,国会可通过不需要总统签署的决议案,它们无法律作用.国会对总统、副总统及官员有弹劾权,提出弹劾之权属于众议院,审判弹劾之权属于参议院.美国设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州法院及一些特别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由首席大法官和8名大法官组成,终身任职.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宣布联邦和各州的任何法律无效
  特点是,总统掌握最高行政权,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是分立的.在总统制下,总统是行政首长,直接任命并领导内阁,总统不向国会负责,也无权解散国会.另一方面,国会也不能迫使总统及其内阁辞职;只有当总统及其政府高官违反宪法或渎职、失职时,国会才能对其进行弹劾.在西方主要国家中,虽然有总统的国家有多个(如德国、意大利等国都有总统,但只是虚职,总理是政府首长),但属于总统制国家的只有美国.由于总统是政党政治推选的代表,实质上政党政治也是美国总统制的幕后之手.
  日本:
  日本实行以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天皇为国家象征,无权参与国政.国会是最高权力和唯一立法机关,分众议院和参议院.众议院拥有480个议席,议员任期4年.参议院有242个议席,议员任期6年,每3年改选一半,不能中途解散.
  国会作为立法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唯一的立法部门,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两院分别由选举产生的议员所组成.国会的权限如下:提名内阁总理大臣,作出对内阁不信任的决议,表决法律草案,决定预算,承认条约,对法官的弹劾审判,提议修改宪法等.行政权属于内阁,内阁由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组成,内阁行使的有关行政权对国会负有共同责任.内阁除了处理一般行政事务以外,还要执行法律、处理外交关系、缔结条约、编制预算、制定政令.内阁总理大臣享有国务大臣的任免权,以保持内阁的统一.
  司法部门是法院.法院由最高法院及下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简易法院)组成.所有的法官都独立行使职权,只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最高法院院长根据内阁的提名由天皇任命,其他法官都由内阁任命.法院有权认定一切法律、法令是否符合宪法.
  英国:
  英国是一个单一制、君主立宪的民主国家,它的政府体系(即所谓威斯敏斯特体系)直接影响了许多其他国家的政治体制,包括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和牙买加等国.
  英国没有成文的宪法,但宪法惯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具有宪法的作用;各种成文法和普通法共同组成了所谓的英国宪法.
  英国的国家元首和理论上最高权力的拥有者是英国君主,目前为伊丽莎白二世.实际上,女王只拥有象征性的地位,其权力的形式受到惯例与民意的约束.但是君主基本上还是可以行使三个重要的权利:被咨询的权利、提供意见的权利和警告的权利.一个君主在位的时间越长,经验与学识越丰富,他的意见就越会受到内阁和首相本人的重视,而这种君主与内阁之间的交流是在每周例行的秘密会议中进行的.事实上在英国,拥有最高政治权力的人是内阁首相(现任首相托尼·布莱尔于1997年5月2日起执政),他必须得到下议院的支持.“君临国会”(Crown in Parliament)代表了英国的国家主权.
  英国政府正式名称为“女王政府”或“国王政府”(取决于在位君主),负责英国的行政功能.首相为政府首脑,由英国君主任命,但是依惯例此人必须是下议院中最有可能获得下议院支持的议员.首相获任命后再挑选其他部长和行政首脑,组成政府.大约20名最资深的政府部长和首相本人组成内阁.
  政府对议会负责,回答议会质询.政府提出的任何议案如果未获议会通过,就将可能面临议会的不信任动议,而这项不信任投票一旦通过则将迫使首相或宣布辞职,或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实践中,各政党指任一名“党鞭”,以保证所有该党的议员根据党的政策投票.这确保了一个在下议院中有较大比例优势的政党能够组成一个稳定的政府.但是一个只在下议院拥有微弱多数的政党组成政府,甚或是一个多党组成的联合政府,就会比较脆弱,有时为了保持政府不垮台必须诉诸极端的措施,例如将生病的议员“抬进”(wheeling in)议会投票来确保取得多数.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它是最高立法机关,政府就是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英国的国会为两院制,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
  英国全国被划分为许多个选民人数基本相同的选区(选区的划分由一个独立的委员会决定),每个选区选举一名下议院议员.大多数选区议员是一个政党的成员,但是无政党背景的人士也可以参加选举,而且在正式法律中政党并不拥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几乎所有时候在下议院总有一个拥有绝对多数的政党.该党的领袖被君主任命为首相.下议院第二大党的领袖则成为反对党领袖.
  议会中一般都会有一个超过半数的政党,这要归功于英国采用的简单多数投票制度(由于缺少比例代表机制,政党之间的差距容易被扩大,因此占优势的政党很难不获得超过多数席位).这也使得多党联合政府出现的可能性变小.一般情况下英国君主会询问那位将组政府的未来首相,他的政府是否可能在下议院生存下来,而在一个政党占多数的情况下这不会是一个问题.但在特殊情况下君主会要求一名议员“组成一个获得议会多数支持的政府”1,这时一个未获下议院半数议席的政党就必须组成一个多党联合政府.但后一种情况只在战争时期出现过.需要注意的是政府的组成不需要下议院的投票,而只需要君主的任命.对议会开幕时君主的致词(Speech from the Throne)投票是议会所获得的第一个对新政府表达意见的机会.
  上议院曾经是一个世袭的贵族议院,但是目前英国正在对上议院进行重大改革,现在的上议院成员有部分还是世袭贵族,其他则是获任命的议员(所谓终身贵族,即他们无法将贵族头衔传给后代).上议院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并通过必要的修正案,还可以要求推迟它不赞成的立法,最长可达1年.一般而言政府都会接受上议院提出的修正案,以节省时间,并避免发生两院冲突的窘境.
  上议院也是英国的最高申诉司法机构,但事实上只有极少部分的上议院议员(法律议员,Law Lords)拥有司法仲裁权.
  法国:法国政治体制
  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统帅,任期5年(根据全民公决结果,2000年6月改为5年,之前是7年),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有权任免总理和批准总理提名的部长;主持内阁会议、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有权解散议会;可不经议会将某些重要法案直接提交公民投票表决;在非常时期,总统拥有“根据形势需要采取必要措施”的全权.在总统不能履行职务或空缺时,由参议院议长代行总统职权.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拥有制定法律,监督政府,通过预算,批准宣战等权力.
  国民议会共有577个议席,任期5年,采用两轮多数直接投票制、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院共321席,参议员任期9年,每3年改选1/3,以省为单位,由国民议会和地方各级议会议员组成选举团间接选举产生.
  1995年7月31日,法国议会通过了一项宪法修正案.这项法案使总统有权更多地使用公民投票来解决经济和社会问题.法国总统在政府或参议院、国民议会的建议下,可将所有事关公共权力组织、法国经济或社会政策的改革方案交由公民投票表决.
  总统府——爱丽舍宫,总理府——马蒂尼翁宫,国民议会——波旁宫.
  外交:法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欧盟创始国及重要成员、北约成员(但不参加北约军事一体化机构).自1958年建立法兰西第五共和国以来,历届政府基本沿袭戴高乐制定的独立自主外交政策,维护民族独立.欧盟是法国外交的立足之本.法国致力于推动欧洲建设,将欧盟建设成真正独立一极,发挥法国在其中的核心作用;推动多极化,发展、加强欧亚等区域间合作;在大国间左右逢源,争取有利地位;保持并发展与非洲国家的传统关系,推动发达国家增加对非援助;积极参与中东和平进程及有关热点事务;加强同亚洲、拉美的政治、经济关系.
  俄国:
  苏联的政治体制的形成有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它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十月革命前夕,列宁对于革命胜利之后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只是有过大致的想法.
  十月革命后,为了战胜国内叛乱和国外干涉,苏维埃政权在经济体制中建立垂直领导的行政体制,而政治上则尽可能地集中权力,从人民直接参与转变为党管国家,从多党合作转为一党专政,党中央的权力集中到中央政治局.局势平稳之后,列宁又主持提出了新经济政策,允许一定范围的私有制和市场经济的存在.与此同时,还在党内采取了一些措施健全党内的民主生活制度.
  列宁逝世后,苏共党内产生了一系列的政治斗争,一直到20年代末斯大林获得胜利为止.在斯大林任苏联领袖期间,他公开抛弃了新经济政策,而提出了一国建成社会主义的的理论,并制定了国家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的方针.在这些政策中,不仅要消除私有制和市场的影响,而且要进一步地加强中央计划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在政治上,列宁晚年重视党内民主的作法被忽视,斯大林表现出个人专断的作风,对党内持不同意见的同志加以打击,形成了自己的绝对权威.1936年,苏联通过新宪法,将政治经济上的这些模式合法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苏联在反法西斯战争中的胜利,其国际地位和影响力大大地提高了.而且世界上又出现了一大批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些新出现的国家大多数都照搬苏联的经验,而苏联又乐于摆大党大国的架子,把苏联模式当做是社会主义的唯一正确模式,强加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从而使得苏联模式在世界范围内推广,成为当代社会主义实践的唯一基本模式.